偷车未遂攻击车主变抢劫
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石某盗窃电动车被车主发现,在逃至一个死胡同内,使用言语威胁并用金属工具戳车主的肩部,车主将其按倒在地后报警,石某被抓获归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石某一审因抢劫罪获刑3年,后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石某为摆脱追赶而使用了随身携带的工具,且并未摆脱反被殴打,此行为并非抗拒抓捕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未采纳该辩护意见,维持了原判。
1月12日下午,卢某将所骑的电动自行车上锁后停放在其住所门外充电,他本人在室内和朋友聊天。他突然听到门外有刺耳的摩擦声后立即出屋查看,发现一陌生男子正站在其电动自行车旁。因看到车辆的充电插头已被拔掉、且车辆后方的地面上有拖痕,卢某便质问该男子并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该男子突然逃跑,他和朋友两个人随即追赶,在一死胡同内将该男子堵住。对方在用言语威胁卢某和其朋友的同时,从口袋里掏出一黑色金属工具戳中卢某的左肩。卢某和朋友随后将该男子按倒在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男子抓获,并从对方口袋内搜出金属钳子、一把多功能螺丝刀和一把壁纸刀等工具。经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2800元。
被抓男子石某54岁,曾因盗窃等行为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判刑。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石某系累犯以及犯罪尚属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判决后,石某上诉称,其行为只是盗窃而非抢劫。其辩护人也认为,石某为摆脱追赶以及害怕被殴打的双重心理下,使用了随身携带的工具,且并未摆脱成功反被殴打,此行为并非是抗拒抓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市二中院认为,石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逃离过程中被卢某等人堵在死胡同并抓住,此时即掏出工具并以暴力相威胁,且使用工具对卢某攻击,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摆脱方式”的范畴,符合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