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现实版《我不是药神》该怎么办案
江苏:销售少量国外、境外药品,有真实疗效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管莹)“今后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涉嫌销售假药的李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后这样说道。
2018年8月至今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中,对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6人依法提起公诉。这是5月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是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如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另一方面,这类仿制药价格便宜,具有真实疗效,为一些备受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病痛。
面对这样的现实困境,检察机关怎么办?
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审慎作出决定,不是简单打击。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海外代购、销售仿制药等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介绍,早在2014年,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就陆续受理了一批销售印度产“易瑞沙”“格列卫”等抗癌药品案件,这些案件在检察机关并案,形成一个犯罪嫌疑人多达90多人的重大案件。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印度仿制药品并在国内销售,数额从数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如果机械地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应当都作为犯罪处理。但是,这些药品实际上给一批经济条件欠佳、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减轻了痛苦。在维护我国药品管理秩序和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之间,如何把握法、理、情之间的平衡,对江苏检察机关是一个考验。
经综合考量,江苏检察机关认为,在所有法益保护中,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当是最优先考虑的,该省检察院经研究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最终只对专门销售上述药品、获利较多的15名职业药贩提起公诉,而对另外包括医生在内的70多名为了缓解病人痛苦、延长病人生命而参与出售药品、获利较少的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二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三是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四是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或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此外,对于受雇用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