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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9-07-19 03:18:21

  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7月13日,四川成都市民在一超市购物后,回家意外发现购物小票背面有一红色印章,上面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有市民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最近超市遭遇的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商品销售之后再拿回来说过期了,超市是不承担责任的。“超市广播半小时提示一次,让大家注意保质期和收好购物小票。”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据7月17日《成都商报》)。

  超市给小票加盖免责章,以此防范恶意投诉的做法,其实背后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假打假人恶意投诉,会对超市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二是真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有免责章的小票会给维权造成障碍。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从应然角度讲,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确系过了保质期,即便盖章,超市依然要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消费者如何证明商品确实是在保质期之后的时间里在该超市购得,在带回家后才发现呢?

  消费者可以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与超市交涉。如果超市以加盖免责章为由不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请当地消协和工商行政部门介入。届时,如果超市认为该商品并非在本超市所购,那需要超市通过监控系统、商品溯源系统等来证明自己无责。

  因此,面对投诉,超市用盖章的方式难以免责,但通过其他方式倒是可以实现自我保护的目的。比如在容易出现过期商品的面包、乳制品等货区安装摄像头,在“类商品”识别码基础上设置“件商品”唯一识别码。当然这会加大超市的责任成本,并不是所有超市都有能力做到。要破解恶意投诉的苦恼,从现有制度上看,超市有必要进行管理手段升级。

  因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发现销售过期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超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规范守法是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长久经营的前提,赢得市场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这其中就有消费者的监督。超市应正确看待监督,同时可以采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通过恶意投诉不得当利的违法行为。

  恶意投诉者,即通过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的假打假人,有别于职业打假人。后者以超市的确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这一事实为前提,利用法律规定,获得赔偿。而假打假人的行为则涉嫌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一定数额公私财物。骗取的赔偿额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诈骗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职业打假行为,但法律百分之百支持超市正当维权。

  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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