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内容进行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建议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力度。在接下来的修改过程中还应继续加以完善,使相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5891748", container: "_i630znox87b", async: true });[img]//cpro.baidustatic.com/cpro/ui/cm.js" async="async" defer="defer" >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依然是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杜玉波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作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规定,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网游沉迷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但“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等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王超英委员说,对于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的判断标准,应当有分类指导,或者在后面增加一些具体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现在还是一个新业态,从包容、审慎监管和支持发展的角度来讲,不应施加过重义务,否则不利于这一新业态的发展。
刘修文委员建议,适当调整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的表述。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三条对游戏产品分类的标准和技术措施等作了规定,并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但是,该规定在具体适用时比较难以操作,建议修改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规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刘振伟委员说,为确保“网络保护”专章作出的周密设计能够落地,建议加强源头控制,网信管理部门对网络游戏提供者的准入服务要提高门槛,不能太多、太滥,要少而精,开发未成年人智力不要通过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上网要有一个限制,不能无条件、无时间限制地利用、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比如,上学期间和晚上9点或10点之后,游戏软件就无法使用,从技术上加强控制管理。
与此同时,一些委员提出,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曹鸿鸣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应该有最周全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对此,建议增加与该条禁止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此,吕薇委员建议,将规定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隐私信息,并可能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应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殷一璀委员说,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各级学校广泛地开设线上课程,全国中小学生居家接受网课教育,让疫情期间学校教育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在这期间,很多公司都开发了网课App,但其中也有不少问题,有的还在其中植入了各种广告,有的存在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此应当加强监管。